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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劳务外包|单位故意签短期劳动合同,反而对劳动者更有利?
来源:煌达人才网 | 发布时间:2018-12-20 16:07:34 | 阅读量:531

武汉专业劳务外包,煌达人才提醒:

劳动争议一直是社会的热点问题,争议不断,人们在进入公司的第一件事就是签订合同,本来是双方协商的合同,但怎么签的权利往往由用人单位单方掌控,特别体现在试用期的期限和合同的期限不一致。往往在很多中小企业中,很多用人单位喜欢试用期越长越好,而合同期限越短越好,这样他们的好处是:(1)可以更少支付劳动者的工资。(2)短期合同的,想辞掉员工时,可以合同期满为由,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例如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期限却仅有一年或半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该法条,单位的做法明显是违法的,但劳动者若想留下来,就只能接受或者不敢提出异议或者根本不知道违法而签订了合同。


今天,帮法务想告诉大家,以后遇到这个情况,不需要再觉得不公平,若单位以此辞掉你的,你可直接起诉,并且还可以得到赔偿金。更重要的一点是,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将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能再随意辞掉你或以合同期满为由辞掉你,否则需支付高额赔偿金。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若劳动者已经在同一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的,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该情形属于法定情形,即除非劳动者明确表示要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那么,不管劳动者是否知道,用人单位都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个规定比较有利于在签劳动合同还未普遍的时候,早期在单位工作快满10年的老员工,考虑到他们的法律意识不深或单位制度不规范的情形。

例如:小李是一名农民工,在2003年进城打工,在某单位一直默默工作了12年,单位因2003年还没有劳动合同法,用工也很随意,因此一直没与小李签订合同,2008年后,因为小李已是老员工了,也没考虑要签合同。直至2013年,劳动部门严厉规范单位的合同问题,要求补签,但单位觉得小李的能力跟不上社会的需要,所以仅与小李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2年期满,单位便以此辞掉小李。小李觉得不公平,认为再找工作也比较困难,因此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定单位与小李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不能以合同期满为由辞掉小李。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这一条件是专门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和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单位所作的规定,属于法定情形,即在这一时期,劳动者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若劳动者离退休年龄超过10年的,则不符合该情形。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一规定是现在很多单位容易触犯的情形,也是很多还不清楚法律的劳动者担忧的情形,但现在,劳动者务必知道,若你的单位喜欢以一年为限签一次的,那么在第3次签订时,即使单位还是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法律上该合同是无效的,将被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要注意,若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存在重大过错或无法再履行合同的情形,则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

据此,帮法务提醒大家,若你的单位要求与你签订短期合同的,只有一次或两次便不续签的,你可以看这两次是否有违法,若有,可直接起诉单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单位还续签的,则不用担心,此后单位是不能随意开除你的,否则需支付高额赔偿金。


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情形也是针对当前社会上很多单位不规范用工的情形,按法单位应当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满一年后,单位还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总结:虽然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作为弱势的一方,但是,遇到单位存在故意压榨劳动者的情形,应当适时提出异议或主动起诉。同时提醒各单位,千万别因占劳动者便宜而把自己给坑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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